新北市轄公車旅客運送契約

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7年10月16日新北交管字第1071976290號函

壹、
收費方式:
一、旅客搭車時,應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車」或「下車」時交付。
二、電子票證之有效期間,依發售及使用須知所載期限為限。
三、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若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應投幣補足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差額。若係屬冒用學生身分者,得處以全票票價50倍之違約金或收回學生票。屬冒用本市敬老愛心悠遊卡者,得收回票卡。
四、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孩童優待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3.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且持有身分證明之兒童。免費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    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四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4.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身心障礙者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二)警察、軍人、學生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五、旅客誤乘班車時仍應按誤乘段次補收票價。
貳、
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參、
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與飲食。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肆、
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站牌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伍、
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非因可歸責乘客之責致行李喪失毀損,經舉證後得按其受損程度酌以賠償,惟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乘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陸、
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內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給付部份),並經舉證後由本公司負責旅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柒、
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捌、
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玖、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
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平衡合理之解決。
拾壹、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